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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操作的免疫细胞治疗2024-08-01 08:40:41

针对监管职权存在交叉的问题,可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是文件中已经规定了共同监管。例如,《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由卫生健康委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监管。对于这类已经规定且实际施行多年的共同监管,建议仍按照现行规定来执行。《体细胞治疗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也体现了该种思路。在此基础上,可以制定协调分工标准,依照制定的标准来明确职权,进而划分主要监管部门和次要监管部门。

第二种情况是文件中没有规定共同监管,但由于细胞治疗自身特点导致监管部门可能发生职权交叉。比如体细胞基因治疗、CAR-T细胞治疗等涉及基因修饰、基因编辑操作的免疫细胞治疗。此种体细胞治疗因涉及基因操作,可能会与科技部的职权发生交叉。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科学技术部所属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于体细胞治疗监管而言,将科学技术部所属的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虽然解决了体细胞治疗因涉及基因操作可能会与科技部的职权发生交叉的问题,但与此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管职权的扩大面临着难以实现精细化监管的问题。因此,建议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下设细胞治疗技术监管部门,实现对细胞治疗技术精准、有效监管。
 
关于法律层面上尚未提及对伦理委员会监管的问题, 建议在国家立法中明确规定伦理委员的伦理审查要受到监管, 辅之在 《体细胞治疗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伦理委员会监管的有关内容。具体而言, 增加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督体细胞治疗临床研究及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的监管机构, 体细胞治疗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出自《体细胞治疗(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应用监管完善研究》作者:郑媛媛, 霍增辉.